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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田田法典 于 2011-1-11 10:34 編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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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一百零一條規(guī)定:“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譽權,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,禁止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譽?!?font class="jammer">6 ^! t/ Q6 m# C; b
全國人大常委會在《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》第四條第一款中規(guī)定:“為了保護個人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、財產等合法權利,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構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關規(guī)定追究刑事責任?!蓖瑫r在第六條第二款中還規(guī)定:# e# ~# q+ \! u8 [
. r, c% w! p6 V. C/ R2 U+ e律師認為:“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,構成民事侵權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”
& j* u8 P. b3 Z- V6 l* D6 h/ b作為現代社會傳播媒介的網絡空間,是人們傳播信息和交流的場所,更是一個健康有序的活動空間,受到道德的規(guī)范和法律的制約,絕不是一些人為所欲為的工具。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侵權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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