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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家庭矛盾引發(fā)心中不滿,27歲的“后媽”蔡某先后以掐捏、踢踹、搟面杖毆打、開水燙等方式對待繼女小寧(化名),致其多次受傷治療,經鑒定重傷偏輕。今天下午,該起“后媽虐童案”在北京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宣判,法院認定蔡某犯虐待罪,判處有期徒刑5年,同時判令其賠償小寧經濟損失7.6萬余元?! 私?,蔡某和陳先生是在2008年5月結婚的,2009年春節(jié)左右,陳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女兒小寧開始與二人一起生活,此時,小寧年僅4歲半。自2010年以來,蔡某開始虐待小寧以發(fā)泄心中不滿,其先后多次掐小寧的臉、嘴、身上,用搟面杖毆打、用腳踢踹其全身多個部位,用開水燙傷其身上和雙腳,導致小寧先后6次就診和入院治療,經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,小寧傷殘程度屬于九級傷殘。2011年12月,醫(yī)護人員報警,蔡某案發(fā),并因涉嫌虐待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。
' ?' N. W2 r* P# d3 }- c W5 P: a 記者了解到,在該案中,小寧還一并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,而其生父陳先生、生母張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。針對身體損傷,小寧索賠醫(yī)療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繼續(xù)治療費、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76萬余元。對此,蔡某的親屬曾在案件審理期間代為賠償2萬元,同時,蔡某辯解其并未用開水燙傷小寧,而對民事賠償請求,其表示愿意依法賠償。
/ U' X6 x: [" ~! N 對此,法院經審理認為,蔡某在與小寧共同生活期間,因家庭矛盾經常采用打罵等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虐待,并致被害人重傷(偏輕)后果,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,觸犯了刑法,已構成虐待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故法院未采納小寧訴訟代理人關于蔡某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。鑒于蔡某當庭自愿認罪,在親屬的幫助下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,法院對蔡某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。
6 j& g5 T( a2 G9 ^' L8 W& i$ x 同時,法院認為小寧要求賠償的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失費,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理范圍,故法院未予支持。綜上,法院做出上述判決。" k1 K; T2 Z s$ L0 H1 Y" I- i
案后,記者采訪到朝陽法院少年審判庭法官付光鵬,其認為家庭內的兒童虐待容易被忽視,而為避免這類情況發(fā)生,應當探索建立“強制報告”制度。
# z* m. F5 t: Z4 @ “如果本來應該保護孩子的父母成了施暴者,兒童權益保護就更顯得力不從心?!备豆怡i分析,我國現階段對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除了簽署的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外,還包括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、《刑法》、《民法通則》《婚姻法》等相關法律規(guī)定。但有關法律對兒童權益保護的規(guī)定較為原則,導致在兒童權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。
: Z7 I! a& Q8 \. G" y9 [& |: U 對此,付光鵬建議探索建立我國的防止虐童的“強制報告”制度,也就是說通過法律規(guī)定有關知情人及對兒童有監(jiān)管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有“強制報告”的義務,當他們知情或有足夠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家庭的虐待時,有關知情人或對兒童有監(jiān)管責任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予以舉報或報警。對于知情不報者,規(guī)定相應的懲罰措施。
* o% C$ [2 ~2 p0 d0 D, s 付光鵬舉例說,在實施“強制報告”制度后,兒童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組織、幼兒園、學校等機構和人員應將發(fā)現的家庭內的兒童虐待事件及時向有關機構反映,以此通過全社會的監(jiān)督和保護,及時制止虐待兒童的悲劇,同時也可以督促父母合理行使對子女的監(jiān)護權。此外,政府有關部門、兒童權益保護的有關組織也可以通過與孩子父母的溝通,來改善父母的教育方式,指導家長掌握科學教子的方法和技能,加強父母的責任感,讓父母伴隨著兒童一起成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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