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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勇(化名)與妻子楊婷(化名)協議離婚,之后仍共同居住。后因發(fā)生矛盾,楊婷離家出走。去年7月31日10時許,梁勇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羊區(qū)文家鄉(xiāng)蔡橋村家中,讓女兒小潔(14歲)打電話勸媽媽回家。因楊婷一直未回,被告人梁勇打開廚房內液化氣罐聲稱要自殺,并將現場照片傳給楊婷。楊婷收到消息后立即往回趕,并通知村干部去現場查看。村干部和民警趕到現場后發(fā)現有煤氣泄出。經民警勸說,梁勇將女兒放出,之后拒不開門,并將兩個液化氣罐拖進衛(wèi)生間,手持打火機揚言要點燃。在勸解無效后,民警強行沖入抓獲梁勇?! ⊥徶?,梁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爆炸罪罪名不予認可,提出自己只是想采用吸食液化氣的方式自殺,以逼迫前妻回家,沒有威脅他人生命,并沒打算引燃液化氣。 K* i+ g/ T9 Y2 C- K/ b
女兒小潔則稱,事發(fā)那天上午,爸爸將大門反鎖,并多次給媽媽打電話要求她回家,見媽媽許久沒回來,爸爸便到廚房把煤氣打開。小潔回到自己房間,用衣服把門縫塞住了,并把窗口打開。之后,爸爸把她的房門打開,手上拿著打火機隨時要點火,一會躺到床上,一會耍手機,情緒很不穩(wěn)定。小潔趁機關了煤氣。到了下午,爸爸又打開煤氣,在多次央求下,爸爸才打開防盜門把她放出來。
/ m) L8 p) {' i6 a c 法院認為,梁勇明知引爆液化氣會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,仍故意泄漏液化氣,欲用打火機引起爆炸,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(未遂)。梁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,根據其犯罪性質及情節(jié)可對其減輕處罰。綜上,法院判處被告人梁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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